每次聽到「依法辦理」,我救火大,為何叫你做好事,你不想做,就拿「於法不合」來當擋箭牌,那麼,「依法」不是不能貪贓枉法嗎?怎麼那麼多爛官要貪汙?這表示什麼?如果你心裡真的要做這件事,你會管法律嗎?
【法律之外有講情理嗎?】
2014年1月21日,一輛從上海到北京的火車上,列車廣播有一孕婦急產,徵求懂醫學護理的朋友前來幫忙,當時車上正好有位在醫院婦產科執業的女醫師,毫不猶豫地跑到孕婦身邊,幫助孕婦生產,胎兒產下後,這位好心的女醫師還放下自己的事情,繼續陪同孕婦和胎兒到了醫院。胎兒被診斷為羊水吸入性肺炎,前後住院治療了40多天。孕婦家屬不僅沒有感謝女醫師,還將她扣下,並且告到了人民法院。
該法院審理後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,認定這位女醫師非法行醫,導致胎兒吸入性肺炎,須賠償胎兒家屬人民幣一萬多元。
女醫師在法庭上質問法官:「是不是醫生離開醫院就不可以救人了?」法官的回答是:「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,在執業地點之外的行醫即是非法,需要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。」女醫師再次質問:「在緊急的特殊情況下,醫生在大街上遇見急救病人,是否應當放棄良心,不予施救?」法官的回答是「依法辦理」。
法律面前沒有特殊。我們不能責怪法官,法官的回答沒有錯。我們也無法責怪孕婦和家屬,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。錯的是這個扯淡的法律。
【法律真的有那麼死板嗎?】
最近在台灣發生一件事,一位竊賊闖入民宅,不但行竊還準備性侵有身孕的女主人,男主人憤而反抗,但出手防衛過當把竊賊打死了,最後這位男主人一樣被判刑,引起社會一陣公憤。
高雄有位民眾去金門旅遊,搭機回高雄時把手機遺忘在金門機場,金門警方通知他一定得親自搭機去金門領回手機,理由是”依法不能代領”。各位,你若是警方,你會依法辦理,還是透過電話(有錄音或是簡訊存證)來請航空公司職員帶回高雄分公司,你覺得這樣做有違法嗎?
以上這三個案例,在法律上是常見的案例,依法是可以這樣做,應該這樣做,但是在情理上是不人道的,解決方法不是沒有,就是法外施情,特別處理,可是公務員可以不理這些,因為那是多餘的工作。
【打官司也是要看運氣】
別跟我說「依法不能這樣做」,你要貪汙時為何不說「依法不能這樣做」?所以這是你要不要做而已;我的律師朋友呂榮海法學博士,私下我們常聊些個案,他說每一件事情都可以有不同的解讀,這是他們幫委託人贏取官司的一種法術,不但律師要很會找法源來替自己抗辯,還得靠法官自由心證去解讀,所以勝負很難料,輸了也不要氣餒,反正有三審來「賭」,除了找對律師,還得看看自己運氣如何,能不能遇到契合投緣的法官?
我也上過法院,我親身體驗到打官司時的「運氣」,有的法官就很對眼,聽得出來他很站在自己這邊,可是有的就明擺著要找麻煩似的,說沒幾句,心裡就知道有鬼,這一關不用再打了,直接跳過,賭下一關吧!